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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进电台 税行远方|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专业赋能・合规护航

📅 2026-05-29 🏷️ 企业培训费计入什么科目
“师”进电台 税行远方|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专业赋能・合规护航

企业如何精准拿捏政策红利,提前规避税务风险?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战案例中怎样看出税务师的高水平?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为什么常常有认知误区?税务预警指标如何破解?

11月16日上午8点30分《周末说法》节目,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走进山东台直播间,通过税务辅导案例分享,带您掌握财税合规要领,让企业在政策变革中行稳致远。山东台融媒体直播,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FM、喜马拉雅FM同步直播!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程新圃税务师

——德润税务师独具特色的项目服务团队

程新圃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理财规划师、工商管理硕土,入选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曾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现为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多家大中型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财税顾问。他也是山东省科技厅专家库财务金融专家、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人才库讲师团成员、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山东省大数据协会标准技术专家库首批专家、山东省品牌建设促进会智库专家。擅长纳税评估、风险防范、所得税汇缴、土增清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及全流程税务合规计划,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战经验。

人生格言:以德立身、凭信立业;与智者为伍、与善者同行。

我从事财税工作到现在已经有35个年头了,从出纳一直做到财务总监,亲身经历了增值税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营改增等重大财税改革,这期间干过小兵、当过助理、干过副总,做过一把手。这些经历让我深知:做企业不容易,做企业老板更不容易,企业有一个优秀的财税人员对企业是多么的重要。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作为服务机构,要想服务好客户,就必须有好的服务产品,要有好的服务产品离不开高精尖的专业服务团队。所以在创所之初,我们在选人时,要求入所的人员必须是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最低水平也要有五年以上会计核算经验的中级会计师。我们就是要通过高工资、高素质、高效率、高质量,简称“四高”来吸引人才、让专业人才赋能客户、打动客户。

“四高”人才的管理

素质越高的人越好管理或者说不用管理。她们都是自律性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不用扬鞭自奋蹄的人。另外我们也有自己的治理方法,当然这个方法源自华为任正非任老,方法就是“找榜样树标杆”。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为此我们探索出了4+3标杆选才、育人模式。(4是指4证:注会、注税、注评、高级会计师四证齐全,要的是知识架构全面;3是指3有: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核算经验、有税务科技部门核查评审经历、有深入企业把脉会诊辅导赋能的经历,要的是她们的经历和经验)。目前我们的两位副所长徐晓丽、张萍同志就是四证合一和三个岗位经验丰富的复合型标杆人才。标杆树立起来了,大家就有目标有方向了。其实人就是这样,都希望升官发财、都希望受人尊敬、并实现自我价值。大家要想得到这些,就得向她们学习,一步一个脚印跟着做就行了,自然就不用公司来管理了。

今天我们的四位同志都是注册税务师,都是高级会计师,都是工信部专家库成员,还都是省科技厅专家库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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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税务师内部分工和项目服务团队

“德润”的核心竞争力,是通过专业的人、专注特种行业、专注特定税种,深耕细分领域,打造各具特色核心项目管理服务团队。

1.房产建安板块:负责人在人员配置方面,首选在知名大中型房地产企业,具有五到八年财务核算经验的财务经理来担当,因为他们深知该行业从立项、施工、核算、验收、销售、清盘等各环节的来龙去脉,更好地把控各节点的注意事项,再通过“德润”特色培训,尤其是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中税务机关税控风险点核查、检查中的历练。一个既懂财务核算、又知核查要点、能够站在第三方角度提出来的税收解决方案就比较周到全面。

2.高企研发板块:负责人 在人员配置方面,我们精选在加工制造业有成本核算经验的财务来担当,再把他们输送到省科技厅等评审专家库、专家委员会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环节来培养锻炼,使他们成为一批既做过试卷(在企业申报过高企),又知道标准答案,阅过答卷(作为财税专家评审过高企);这样一个既当过运动员,又干过裁判员的专家型项目经理来给企业做教练员(辅导企业做高企)。就能够根据不同行业、站在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举一反三地提出不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服务。也就大大提高了高企认定评审通过率。

3.税务合规板块:负责人 在人员配置方面,我们精选在大型央企国企有内控服务经验的人来担当。通过参与数字化服务平台合作,以及税务检查核查风险解除等实操案例的历练,再结合企业实操中的实战经验,让她们知悉预警指标的来龙去脉,数值区间。这样更有利于协助客户有效地规避和解决遇到的各类税务风险,成为“排雷专家”成为优秀税务合规专家。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 徐晓丽税务师

徐晓丽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质检部经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CMA,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专家库财税专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财税一线工作十余年,曾担任多家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积累了大量的企业财税管理经验,熟悉企业运作与管理模式,精通财税政策和实务,对会计与税收融会贯通,并能综合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具有丰富的涉税风险防范、税务咨询和税务合规计划实战经验,善于从实战的角度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能将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相结合。尤其擅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全流程权全周期的税务管理及土地增值税清算。

人生格言:拼搏实现梦想,坚持铸就辉煌。

做事原则:久久为功而不改初衷,精益求精而臻于至善。

我在财税领域摸爬滚打了近20年,积累了大量的企业财税管理经验,熟悉企业运作与管理模式,更对各项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有扎实地把握。作为房企建安板块的负责人,我最擅长的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全流程的税务合规计划、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房地产开发行业正处于调整周期,未来行业高质量发展将成为“主旋律”。房企既要在建筑质量、小区规划等 “硬实力” 上发力,更要筑牢税务合规的 "软实力"—— 只有提前制定税务计划、科学管控税务成本,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而房地产开发行业税种多、税负高,其中土地增值税因政策复杂、税企争议频发,在业界有 “争执税”之称。

“精装修”提升居住品质,和土地增值税有啥关系?

现在购房者早已从“能住就行” 升级到“住得舒服”,精装修成为楼盘核心竞争力之一。这对房企而言,既是满足市场需求的责任,也是优化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抓手。

这就要提到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逻辑了。土地增值税是围绕开发项目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而精装修正是影响扣除项目金额的关键因素。简而言之,精装修成本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可能降低增值率和应纳税额。然而,这并非绝对,其中还包含诸多细节需要考量。

去年 5 月 28 号上午,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收尾关键期,一位客户带着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求找到我们,而当时距离税务机关要求提交清算报告仅剩一个月,时间特别紧张。

我们德润始终秉持“诚信为本” 的价值观,即便只是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当天下午就迅速组建项目团队进驻企业开展工作。为攻克这个 “时间紧、任务重” 的项目,程所特意增派人手支援,团队小伙伴也主动加班加点,仅用两周就完成了资料调取、数据核验、信息汇总等全部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这个项目十分优质:紧邻地铁口,学校、农贸市场等生活配套一应俱全;室内配备中央空调、橱柜、洗碗机等精装设施,小区“推窗见绿” 的环境也深受业主青睐。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5.5 万平方米,总销售收入达 9.4 亿元,总成本 6.2 亿元。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4 万平方米,商业用房仅 1000 平方米,占比 1.8%,对应收入 3160 万元。

一开始,我们采用“总可售建筑面积法”测算,结果该项目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0.34%,刚刚超过免税线,整体需缴纳土地增值税3450万元。

对于每个项目我们都会出具多套合规方案,从方案优劣、税务风险等级等多维度进行对比分析,为客户提供更精准的税务支持。因此对于这个项目,我们并未止步于此,而是继续研究政策寻找优化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第三十条第七款:“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我们将单独签约、单独结算的 9340 万元室内精装修成本直接归集,并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这两个明确受益对象之间进行分摊。

这一调整提高了两类房产的可扣除项目金额,更让普通住宅增值率从20.34% 降至 16.06%,享受了免税政策。同时因其他类型房地产负增值较大,并未影响其应纳税额。

最终,土地增值税税额从3450 万元降至 1960 万元,节税 1490 万元 —— 既合规享受了政策红利,也为客户减轻了税务负担。

是不是所有项目的精装修成本,单独归集都能省税?

精装修成本要不要单独归集,没有固定答案,得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我再给大家分享一个执业案例:这是某知名房企的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8 万平方米,整体销售收入 30 亿元,项目总成本 22.2 亿元,其中精装修成本 2 亿元;地上建筑面积 24 万平方米,商业用房 2.5 万平方米,对应收入 4.5 亿元,占比 8.93%。

我们用两种方式对该项目进行了测算:第一种是按“总可售建筑面积法” 分摊,普通住宅增值率为 10.17%,需缴纳税款 5030 万元;第二种是对符合条件的精装修成本,单独在明确受益对象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间分摊。结果普通住宅增值率虽降至0.91%,但税款反而增加了,需缴纳 5950 万元 —— 也就是说,单独归集精装修成本后,税款多缴了 9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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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明明降了,税却多交了920 万,为什么?

这背后的原因并不复杂,就是两个关键因素:

一是普通住宅的初始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一个项目的初始增值率是 20.34%,刚好超过免税线,通过单独归集精装修成本把增值率降到 16% ,就能享受免税优惠;但第二个项目的初始增值率本就低于 20%,即便单独归集后进一步降到 0.91%,也没法获得额外的免税红利。

二是商业用房的规模与占比。第一个项目的商业用房仅1000 平方米,占比 1.8%,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很小;而第二个项目的商业用房达2.5 万平方米,占比 8.93%,且本身定价高、增值率高。单独归集精装修成本会直接减少商业用房的可扣除金额,导致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增值额相应增加,再加上普通住宅没享到额外免税优惠,最终就出现了 “增值率降了、税款反而涨了” 的情况。

每个项目的业态配比、成本结构、销售价格都不一样,不能“一刀切”,必须结合项目的整体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这次新政核心是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统一执行口径,既聚焦解决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也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

首先是预征计税依据优化。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 = 预收款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而以前是 “预征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举个例子,若收到1090 万元预收款(增值税率 9%),原政策下应预缴增值税 = 1090÷1.09×3%=30 万元,预征计税依据 = 1090-30=1060 万元;新政下直接按 1090÷1.09=1000 万元计税。若预征率 2%,原政策需缴 21.2 万元,新政仅需 20 万元,单笔就少缴 1.2 万元。对房企来说,预收款往往达几亿甚至几十亿,累计少缴的税款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相当于一笔 “无息周转金”。

其次:将多项口径明确。比如第五条明确将“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纳入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扣除。以及第八条明确关于尾盘销售的免税政策:普通标准住宅要是增值额没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能免税,但计算增值额时,得用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成本数据,不能自己随便算。

办税流程的规范和优化

重点解决了申报时间不明确、频次过高的问题。

一是明确预征申报起始时间。第一条明确:先取得预(现)售许可证的,从发证日起申报;未领证但已收到预收款的,从首笔收入日起申报。以前很多企业纠结“到底该哪天申报”,生怕逾期被罚,现在政策清晰了,风险直接降低。

二是简化尾盘销售申报。第六条将尾盘销售的申报频率从“按月申报” 调整为 “按季申报”,而且清算审核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可在税务机关出具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申报期汇总申报。以前哪怕一个季度只卖一两套尾盘,也得月月申报;现在按季申报,大幅减少了申报次数和工作量,让企业能把更多精力放在业务经营上。

政策调整有新要求,企业避免踩坑

徐晓丽:确实有两点需要企业重点关注:

第一是规划外公共设施支出的扣除门槛。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与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规划外建公共设施的支出,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扣除”。这里的关键是 “必须有书面约定”,要是合同里没写,或者只是口头说的,哪怕企业花了几百万几千万,也不能扣。所以企业以后签土地出让合同,一定要把这类条款写清楚,别等事后再补,那就来不及了。

第二是政策适用边界的划分。征求意见稿规定“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企业首先要梳理自己的项目 ,确认是否已收到税务机关的清算受理通知书,千万别混淆适用规则,否则可能导致多缴税款或因适用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具体该做些什么准备?

目前新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并非最终正式政策!国税总局公开征求意见,就是想听听企业的真实想法,比如企业觉得哪个口径不够细、有未覆盖的实务问题,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意见征集” 渠道反馈 —— 这是企业参与政策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好机会,千万别错过。

其次,建议企业现在就对照征求意见稿,逐一梳理自己的项目:比如有规划外公共设施支出的,赶紧核查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书面约定,没约定的可尝试与相关部门沟通补签;同时梳理项目清算受理状态,明确适用新旧政策的边界,提前做好计税、扣除等方面的衔接准备。

总之,企业一定提前规划,只有把合规做到位,把政策研究透,就能稳稳接住税收政策的红利。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程新圃税务师

——企业为什么经常税务预警?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如何防范和规避?

程新圃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理财规划师、工商管理硕土,入选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曾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现为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多家大中型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财税顾问。他也是山东省科技厅专家库财务金融专家、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人才库讲师团成员、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山东省大数据协会标准技术专家库首批专家、山东省品牌建设促进会智库专家。

擅长纳税评估、风险防范、所得税汇缴、土增清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及全流程税务合规计划,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战经验。

人生格言:以德立身、凭信立业;与智者为伍、与善者同行。

近年来国家为了给中小型企业松绑解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规定有三个定量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果三个指标同时具备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负5%的税收优惠了。可有的企业偏偏各项指标就在卡在临界点上,比如年应纳税所得额296万元,员工295人,资产总额4900万元。如果这些指标准确无误也就罢了,事实情况一般是,有的指标超标后财务人员没有如实填报或者做了所谓的“税务合规计划”,用税务核查人的话,就是挑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智商,譬如应纳税所得额296万元,税务人员通过检查只要查出4-5万元的不合规票据进行调增,企业所得税款就会由14.8万元飙升到75万元以上,需要补交60多万元,税务检查成本太低了,不预警你预警谁啊?!其他2个指标也是如此,就不展开讲了。

再比如企业研发费用领料问题,企业每年领用原材料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材料没有形成产成品卖掉,也没有废料的处置,全部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物质不灭定律,如果是钢材的话,那得几百吨几千吨啊,这些钢材跑哪里去了呢?太不合情理了,不预警你预警谁啊?!

税务检查

程新圃:核查的指标很多,我主要说几个常见的问题:

1、虚列成本:有的企业利用暂估库存虚列成本,暂估入库是指,货物已经入库,发票还未开具,财务根据实际入库数量和合同单价做账的一种方式。即便这样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不能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有的企业看到企业利润额大了就去虚构了原材料采购,暂估入库结转成本,根本没有入库单和物流记录,货款也一直挂在应付账款里,永远付不出去,形成 “僵尸暂估”。

2、虚列费用:利用计提工资虚列费用,本来财务人员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工资进行核算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但如果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已预提的工资薪金,是需要做纳税调增得。而有的企业看到企业利润额大了就去多计提工资,一直在应付职工薪酬里不发放,也不进行纳税调增。上述两项都属于虚列成本费用,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税务检查一捞一个准。

3.报表项目重分类问题:财务人员出具资产负债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进行重分类,譬如一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500万元,但看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应收账款A公司借方900万元,应收账款B公司贷方400万元。表中金额500万元是借方与贷方相减得出来的,根据报表列示规则,就需要将应收账款B公司贷方400万元调整到资产负债表右方的预收账款科目中去。不是财务人员不好理解,我打个比方:一个家庭自身有100万元存款,又向亲戚及银行借了200万元,购买了一套300万元的住房,就应该表述为总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净资产100万元,而不能说我的房子总资产是100万元,这样就不能完整地反应这个家庭真实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这家企业 2023 年各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未重分类)分别是 4400 万、4700 万、4800万、4900 万,全年季度平均值 4700万,看似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重分类后,每个季度平均资产总额要加400万元,经调整后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就变成5100万元,超过5000万元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这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忽视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 5%;一般企业则按 25% 税率。这家企业 2023 年应纳税所得额 280 万,从业人数35人,若享受优惠只需缴 280×5%=14 万,但因资产超标,按 25% 缴了 70 万,补缴 56 万!

企业防范和规避这些风险?

程新圃:主要分三个层面:

1.核算要规范:工资计提需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个人绩效及考勤记录来核算,暂估成本要取得入库单及合同单价,来了发票要及时冲销暂估成本;每月末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根据借方、贷方明细账科目余额及时重分类,调整后再计算资产总额;研发领料要根据研发立项领取材料,并追踪最终去向。

2.注重政策学习:重点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往来重分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等财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3.内控建设:建立 “四核对” 制度 —— 工资计提与发放核对、发放与个税申报核对;暂估成本与发票核对;研发领料与项目台账核对;会计报表与总账、明细账、实物账核对;真正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季度做一次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资格自测,年度提前3个月做财税合规审计,有条件的企业最好借助第三方力量,内脑与外脑相结合,排除潜在风险,筑牢企业生命线。我们这个阶段主要精力就是帮助我们的常年顾问单位做税务风险排查,及时提醒企业合规经营,为企业保驾护航。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 张萍税务师

——如何合规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张萍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兼培训部经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兼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山东财经大学和山东省金融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部讲师、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专家,曾主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和实战经验。

擅长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风险管控、内部控制、合规性审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人生格言:奋勇拼搏,才能收获成长,突破自我,也是一种胜利。

做事原则:认认真真做事,无愧于人,无愧于心。

现在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政策红利激励市场主体发展的导向日益明确。然而,我们观察到部分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仍停留在“有政策即用”的层面,忽视了政策适用背后的严格边界与合规要求。一念之差,可能导致企业从“政策受益者”滑向“税务风险承担者”。因此,精准把脉政策核心,将“合规”置于“优惠”之前,是企业真正享受红利、行稳致远的必然选择。许多企业满怀信心地享受税收优惠,却因对政策细节把握不准、内控流程缺失或资料准备不充分而面临挑战。

有一家生产型的出口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的规定,依法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今年9月,收到税务部门的疑点问题通知,企业所属期2023年1月到2025年4月,通过系统比对分析有二个问题,一是能源发票推算的耗能量偏低怀疑无实际生产业务,非生产企业不能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二是说企业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额没有全部调减,让企业写自查报告。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二个问题束手无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在和我们交流过程中,财务人员还一再说明:我们完全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知道为啥会预警?我听了之后,觉得这个预警指标显然是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一种规范,我们立即抽调我们制造业合规部、高企部、出口部相关人员迅速组建项目组进驻企业现场,我们分成2个组,制造业合规部、高企部通过梳理账务、现场调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以判断是否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出口部梳理企业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数据和报关单数据。通过现场查看和账务梳理,能源发票显示耗能量偏低的原因是企业厂房为租赁取得,支付的水电费未取得房东开具的发票,企业经过我们提示,也积极与出租方联系开具了发票。这个定性问题解决了,说明企业满足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条件,可以进行增值税加计抵减,这让我们项目组成员松了一口气,接下来要解决第2个问题,需要找出加计抵减时出口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企业是如何处理的?

企业享受加计抵减在出口方面有什么特殊的政策规定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那么我们通过查看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发现企业出口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也进行了加计抵减,和企业财务人员交流,财务人员回复说不清楚有这个细节政策,申报时全额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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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没有掌握政策的细节规定,怎么处理?

按政策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出口销售额的占比去乘以当期的进项税额。这样通过计算企业所属期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为965万元,总体销售额为6022万元,进项税额560万元,计算出所属期内不允许加计抵减金额4.4万元,我们辅导企业按出口期对应月份修改了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增值税及附加以及滞纳金5.2万余元。

企业集团着力发挥集团化运作优势,积极推动筹融资工作。其中,统借统还模式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优惠的检查,以往常见的操作如今频现合规隐患。曾经被视为降低集团融资成本的“免税红利”,如今正成为潜藏巨大风险的“税务雷区”。一旦不符合条件,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与滞纳金。

一家客户是我们2025年新增加的财税顾问单位,对于新增加的客户,我们会对企业上一年以及当期的财税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在对企业账务进行梳理时发现企业错误享受了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企业是2020年成立的,2024年营业收入为2.2亿元,当年企业对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统借统还免税政策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查看了相关合同、资金流水等资料,并和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交流,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司按照统借统还借贷政策,从银行借入款项和对外借出款项,其借出的款项主要用于股东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听到这里,我们捕捉到财务人员显然是对统借统还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存在问题。

企业享受的统借统还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一种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它的下属单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现在的情况是企业将从银行借的款项借给了该公司的股东,在借贷的方向上显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如果资金借出对象是下属单位,这个企业可以享受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吗?

同样是不能享受,统借统还,享受政策的主体必须是“集团”。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我们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结果是:系统中并未向社会公示关于这几家公司的企业集团信息,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享受统借统还的免增值税政策。所以,各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其股东借款业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经过我们辅导后,公司及时补了税款及滞纳金,同时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了集团单位的公示。

企业从哪些方面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适用之路并非坦途,确保税收优惠“精准、安全”落袋,企业必须建立 “事前-事中-事后” 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思维,将税务管理从被动的“申报环节”前置到主动的“业务和核算环节”。关键在于把握好以下三大核心环节:资格关、核算关、证据关,这三道关口是决定企业能否合规享受优惠、规避潜在风险的核心所在。

1.关键核心环节一:把准“资格关”,这是所有环节的起点,目标是确保企业“身份对、业务对、目标对”,从源头上杜绝适用错误。需要精确判断企业自身属于哪类优惠主体。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集成电路企业,对业务实质要“穿透判断”, 如果优惠是针对特定的业务活动本身,而非企业整体,必须判断具体业务是否属于政策鼓励范围。

2.关键核心环节二:把准“核算关”,这是享受优惠的技术基础,目标是确保数据来源清晰、可靠,经得起检验。首先会计科目要“规范设置”, 设置清晰、规范的会计科目,是准确归集和分摊成本费用的前提。其次数据归集“清晰可溯”:所有用于计算优惠金额的数据,必须有完整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是纳税申报“表间协调”: 企业所得税年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各种优惠明细表之间的数据必须逻辑一致,勾稽关系正确。

3.关键核心环节三:把准“证据关”,这是应对税务检查与后续管理的最后防线,目标是证明企业享受优惠的合规性与合理性。一要确保资料保管“完整闭环”:不仅要有资料,更要形成能完整再现业务全貌和决策过程的“证据链”。二是提供“合理性”与“相关性”证明: 向税务机关证明,您的业务活动和费用支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与享受优惠的政策目标直接相关。三是建立“动态跟踪”机制, 税收政策会变,企业的经营情况也会变。必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优惠享受的持续合规。

总而言之,税收优惠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享受都必须以税务合规与税收遵从为原则。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也绝非财务部门的“独角戏”,而是一项需要业务、研发、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等各部门紧密协同的系统工程。唯有将合规意识内化于业务流程,将管理功夫下在平时,精准把握 “资格、核算、证据” 这三道关口,方能将政策红利稳稳地、安全地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真正做到“应享尽享,风险无忧”。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税审三部经理 谷少春税务师

谷少春 山东德润税务师事务所税审三部经理,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建造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管理会计师。兼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有20多年财税从业经验,精通财税政策和实务,能综合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审计部经理、财务总监,熟悉企业运作和内控管理,具有丰富的涉税风险防范、税务咨询等实战经验。善于从实战角度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将税收征管和纳税实务相结合。擅长土地增值税清算、内控流程建设、风险评估及注销清算。

人生格言:自律行胜于言,聚焦知行合一;努力只能及格,拼命才能优秀。

做事原则: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最近正在帮咱们济南一家建筑公司解决股权难题,这家建筑公司是2001 年成立的老企业,现在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张总和王总,持股比例 80% 和 20%。两位自人股东想把股权转给外地一家集团公司,通过我们认真梳理公司所有股权资料,三个大问题直接呈现:一是 2018 年公司增资 1000 万,投资款是集团公司直接打到 A 公司账户的,不是张总、王总个人账户转账,银行回单还是后期手写备注 “张总 800 万、王总 200 万”,连 “投资款” 三个字都没写;二是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有1000万元没有实际到位;三是王总的 20% 是从老股东手里 0 元价格转让来的,没有实际的资金支付流水。

老企业增资走代付、股权无偿转让,听着省事,转让时全是坑

股权转让实操过程中,税务风险还真不少,核心卡在“股权原值没法确认”。现在按最新实操政策: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要凭 “实际支付的价款流水 + 相关税费票据” 确认,并由 “公司实收资本账册、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佐证。

A 公司现在的问题是,增资款是集团代付,没有股东个人的转账记录;王总 0 元受让股权,也没有证明 “无偿转让的合理性”。

更麻烦的是法律风险,根据202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是被认定 “出资义务未履行”,不仅公司会被处注册资本 5%-15% 的罚款,股东还得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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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新《公司法》修改了认缴政策,A建筑公司有没有未到位的认缴出资?我们的建议是什么?

按202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我们协助A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5年内4000 万元认缴出资必须全部实缴到位,截止检查时已完成实缴3000万元,尚有1000万元未完成实缴。

我们首先建议企业进行减资,企业不想用减资的方式规避风险。因为2024 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A 公司有 3 家供应商欠款、2 笔银行贷款,一公告怕债权人恐慌,催着还款或收贷,后续的市政工程投标都受影响。所以他们就想走 “捷径”—— 听人说花 3 万买个实用新型专利,找评估公司评到 1000 万,用专利完成实缴到位。

用专利实缴的风险是一环扣一环!曾经听到一些不负责任的说法:你只要敢用我就敢评,你只要敢评我就敢用。

首先是“专利与经营无关” 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 是建筑公司,要是买个 “手机无线充电接口” 的专利,跟施工、建材半毛钱关系没有,市监局一查就会认定是 “凑数专利”。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就无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其次是虚假评估风险:股东以3 万元购入的专利短期内被评估为 1000 万元,该评估结果因显著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已构成虚假评估;此种以虚假评估报告掩盖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变相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虚假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个税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用非货币资产(比如专利)投资,增值部分要按“财产转让所得” 缴 20% 个税。要是 A 公司股东花 3 万买专利评估价值 1000 万,增值 997 万,就得缴纳199.4 万个税,就算分 5 年平均缴纳,每年大约要交40万 — 咱们中小建筑企业一年净利润可能也就几十万左右,这一下子就得掏走大半,后期补税压力太大了!

合规的解决办法

最好的办法就是:“按政策补手续、贴合业务找路径”。我们所给 A 公司设计了三步方案:

第一步,先补“增资代付的合规证据”。针对集团代付的 1000 万,我们通过多方调查了解,查清代付资金的真实原因,帮 A 公司补了《代股东出资协议》,明确集团是 “受张总、王总委托代付增资款”,还让银行出具了 “资金流向说明”,证明这笔钱确实是用于 A 公司增资。

第二步,股权转让前做好“资料备案”。按 2024 年 18 号公告要求,我们帮 A 公司整理了全套资料:股权转让协议、集团代付证明、A 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报表,提前跟税务局沟通,证明 “股权原值真实、转让价格合理”,但王总以0成本取得的20%股权,根据工商备案资料显示的证据,就必须按转让价值全额按20%缴纳个税。

第三步,实缴出资走“贴合建筑业务的路径”。我们不建议买无关专利,而是推荐了两种方式:一是 “实物出资”。根据 2024 年《公司法》规定,实物出资只要 “能估价、可转让” 就行,找专业备案的评估机构 ,出具合规评估报告,再办实物资产过户手续,既符合建筑企业的经营需求,又避免了 “无关专利” 的风险,税务上还能按折旧年限摊销成本,每年能省不少企业所得税二是 “引入战略投资者”。A 公司有个长期合作的建材供应商,在济南做了 15 年建材生意,愿意出资1000 万入股。我们帮他们设计了 “转让 + 实缴” 的组合方案:供应商先注资 1000 万到 A 公司,完成剩余资本实缴,同时受让 20% 股权,既解决了 1000 万实缴资金,又稳定了建材供应链 。

企业碰到股权或出资问题,该注意啥?

第一,不管是出资流水、代付协议,还是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明,至少保存10 年;

第二,和企业息息相关的实缴政策,要及时了解;

第三,实缴出资别跟风找“捷径”,一定要做到合规操作,规避风险。遇到问题一定要记得:专业人做专业事。在财税合规的道路上我们踩过太多的坑,大量的实操案例让我们也更专业。

10多年的精心打磨、100多个产品案例、1000多家企业的深入调研,10000多次的面对面碰撞交流,我们锤炼出了一支业务精湛、作风顽强、经验丰富、高端睿智的复合型团队。

作为“税收知识的传播者、税收法律的维护者、依法纳税的践行者”,我们愿意为提升行业竞争力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向上向善的德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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