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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7年11月8日(农历闰九月二十日)星期三,关注财税速递,了解财税动向,把握决策先机。感谢您的关注,祝你生活愉快!
一、【提醒】不要再把小微企业误解为小规模纳税人!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17〕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9月2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提到: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注意:
这里的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印花税是否有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9月2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其中,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注意:
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涉税问题概述
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目前此类项目主要集中于宝安、龙岗、坪山等原深圳特区以外地区。此类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尚有许多有待明确的政策问题,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差异。
一、“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开发环节
深圳在经历1992年、2003年两次城市化过程后,理论上已完成了原村一级集体土地的国有化,由于对村集体和村民补偿不到位,实际上建成区土地暂未实现国有化。目前的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属于原村一级建成区土地的开发,即土地现状仍然为集体用地。土地开发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开发协议签订→拆迁→转地(股份合作公司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单抬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双抬头、多抬头)→合作开发、分别核算→房产分配→再销售。
二、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政策分析
❶ 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在形式上,主要包括“以物易物”、以租易物和成立合营公司等多种形式。根据文件内容,除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外,其他的合作建房行为均被视为合作方资产转让行为。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5]183号),对于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联同其他合作方共同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将土地独有产权变更为共有产权,不视为转移土地使用权,不征收“以地换房”、“以房换地”环节的营业税。这一政策与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存在差异,具有较明显的地方性特征。笔者认为,在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际上存在出地一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出资方资金的利益互换过程。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管会更多的参考国家层级的相关文件,且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和土地价款扣除计税等增值税规定,已较好的解决了原营业税税负过高的问题。在增值税时代,这类开发项目在土地使用权一变多的过程(增名过程)中,应视为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资金的过程,其对价为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方获得的分配房产开发成本,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方应据此计算交纳增值税。
❷ 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税务处理原则印证了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先土地转让再自建的笔者观点。
❸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对于一方出地, 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上,合作建房不包括双方成立合营公司开发房地产的行为,更接近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行为。但文件中使用了“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所以在土地增值税上也将合作建房过程视为合作方资产转让的应税行为。
❹ 企业所得税
目前对于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在财税[2009]31号文中也没有这种开发模式的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国家层面的各税种文件,应将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视为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资金后,再由相关各方自建房地产的过程,并据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三、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注意的几个实操问题
❶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
在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操中,股份合作公司除配合出资方办理相关手续外,基本不承担项目开发的相关费用,绝大多数开发的成本费用由出资方承担,并在出资方账上核算。分房后,出资方仅拥有部分完工产品的产权,出资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分得房产的再销售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将账上全部的项目开发成本、费用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据此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有人认为,出资方这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存在收入成本不配比的嫌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性,按照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自建的观点,出资方取得股份合作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需付出的代价为:向股份合作公司分配完工房产。这部分房产的开发成本即为出资方购入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应计入可售产品的扣除成本中,所以出资方可售产品的扣除项目应该是开发项目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
❷ 企业所得税核算
前文已讨论过,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视为股份合作公司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再由相关方自建房产的过程。从股份合作公司的角度看,分得房产时视同获得了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并据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当然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政策性拆迁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出资方(开发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分得房产的再销售价格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时,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一致,可以将出资方在合作建房项目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入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扣除。
四、粤地税发[2017]68号文中村企合作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7]68号)第三大类第7点“村企合作模式”的典型案例,在市场方主导模式下的村企合作模式,被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目前深圳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与粤地税发[2017]68号文中的村企合作模式存在区别,不可简单的适用粤地税发[2017]68号文中的村企合作模式的相关指引,主要原因如下:
❶ 土地使用权占有形式不同
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标的土地使用权由受让土地的多方共有;“村企合作模式”中复建土地和融资土地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企业独有。
❷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
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标的土地使用权是由股份合作公司受让土地后,以变更土地受让合同的形式由独有变更为共有;“村企合作模式”中复建土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土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给开发企业。
虽然双(多)抬头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可完全适用粤地税发[2017]68号文中的村企合作模式相关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粤地税发[2017]68号文为解决深圳集体土地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
三、到2018年,企业涉税实务36项要发生重大变化
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信用太重要了!)
2.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纳税申报地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3.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
4.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
5.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
6.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7.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8.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
9.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10.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1.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
12.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13.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提醒办税人员将被监控哦,离职要做好实名制交接、不要出借会计证等)
14.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进销不符、失控发票、走逃企业的发票,企业要加强防范)
15.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
16.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比如说你现在公司虚开发票了,你的信用出现污点,你哪一天换工作了,你去下家工作信用也会有污点。会计啊,以后一定要处理好自己的信用,不要干违法的事。)
17.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刚刚遇见一会计,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不能坐飞机和高铁了)
18.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19.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20.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21.公路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了(企业汽车办理一个ETC,汇总打印电子发票,可以实实在在抵扣过路过桥费进项税额)
22.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表应该减少点)
23.纳税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希望“当月认证未申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条能修改)
2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25.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
26.税务总局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7.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
28.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办国税局、地税局事)
29.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白了,罚的明白,很多省市已经有了!)
30.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31.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又是纳税信用)
32.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33.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34.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
35.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36.推荐进度(2018年完成)
2017年10月底前,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改革措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2018年2月底前,再推出一批深化改革措施,显著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018年10月底前,持续完善各项改革举措,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
2018年10月后,与其他各项改革集成融合,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四、一文看懂职工福利费那些事儿老板再也不用担心扣除问题啦~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核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注意事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项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1.某企业组织员工聚餐,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对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内容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某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对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3.某企业给员工发放礼品,产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企业发放员工礼品,应区分发放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1)如果企业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如果企业是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则不视同销售货物,但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企业将货物当做福利发放员工,则应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在税前进行调整。
小提醒
不是所有的员工支出都可以在福利费里面进行扣除。如企业组织篮球赛,分发给员工的篮球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餐饮企业为前台服务员配备的工作服,因是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福利费支出。
福利费并不是一个“万能筐”,更不是“避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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